技术资讯

如何有效减少卫星转发器遭受地面干扰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3/18 11:03:00

【亚洲七号卫星遭受不明干扰】

近期我公司亚洲七号卫星K3H转发器遭受不明信号干扰,经我公司自查后,排除由自身设备、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随后,我公司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相关单位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经过数天的排查,最终成功定位干扰源来自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确定干扰源来自某公司私自架设的卫星地球站。

目前,该案正由宁夏自治区无委办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我公司对架设非法干扰源的公司保留索赔和诉讼的权利。

 

此案例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

卫星转发器遭受的干扰是怎样引起的?如何排查干扰?如何有效规避干扰?

 

【干扰从哪儿来】

目前使用的大多数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都是采用了透明弯管载荷,相当于一个位于太空中的中继站,其作用就是将接收到的地球站信号进行变频放大后再转发出去。

 QQ图片20190730105959.png

卫星工作原理示意图

 

在卫星通信中,由于多种因素导致转发器受到干扰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排查干扰也是各个卫星公司业务监测部门的日常主要职责。据统计,近三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有关卫星被干扰的投诉案件分别为:2018年55例,2017年47例,2016年46例。这些干扰主要是由设备因素、电磁干扰、人为因素等引起。

1. 设备因素

a) 如地球站设备杂散指标不合格,上行发射将带来杂波、谐波干扰;

b) 如上行站多载波工作时,功放输出功率回退不够,或上行发射功率超标,工作在非线性区,则会引起互调干扰;

c) 天线极化隔离度调整不当或指标不合格,导致上行交叉极化分量大,将对反极化转发器产生干扰;

d) 天线对星不好或者旁瓣性能不良带来的邻星干扰。

以上干扰类型都是由用户设备引起的,均会对卫星转发器造成不同程度的干扰,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工作。

2. 电磁串扰

电磁串扰是指地面基站、电台等电磁波经过电缆或者接地不良的接口串入用户地球站,通过地球站上行发射引起的干扰。

3. 人为因素

a) 人工误操作,如对调制器、上变频器或功放等工作频段设置不正确,导致的干扰载波;

b) 私自盗用卫星转发器进行业务传输;

c) 恶意干扰。

 

【如何应对干扰】

在发现卫星转发器受到不明干扰后,我公司会认真对干扰进行分析和排查,与用户及其他卫星运营商合作,排查是否是网内设备、邻星、电磁及人为因素引起的干扰。如仍不能定位干扰原因,我公司将依据2016年11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2017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定位。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初步定位后,将定位结果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转交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后续干扰查处工作。在干扰查处工作中,如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现有9个监测站及若干移动监测站,分布全国各地,具有覆盖短波、超短波、卫星频段的全业务国家级监测能力,成功完成多次干扰源排查任务有力保障了国家无线电工作的正常秩序。

 QQ图片20190730110049.png

无线电监测中心监测站

 

【如何预防干扰】

减少干扰的基本原则是“从我做起、预防为主”,这既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更是为了保障用户自身的安全使用。

为有效地避免卫星转发器遭受干扰,需要用户积极配合,做好上行发射前的各项测试、检查工作:

1. 入网测试:在地球站设备使用前,请用户提供天线性能指标,并严格按照中信卫星入网要求进行设备入网测试,对设备杂散、调制特性、互调特性、功率/频率稳定度测试;

2. 电磁检查:检查设备接地、系统链路电平,及时排除接地电阻高、线路屏蔽差、插头接触不良等因素引起的电磁干扰;

3. 上星标定:在每次上行发射前,与我公司控制中心联系,进行上星标定。

此外,如用户有临时测试等业务,需要使用中信卫星转发器,请您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积极有效的提供服务,保障您及其他用户的业务正常进行。

我们将继续依靠用户的积极配合、规范操作,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严格管理、技术实力,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优质的卫星通信服务。

-----------------------------------------------------------------------------------------

【干扰如何处罚】

对于那些擅自盗用卫星频率、恶意干扰他人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有这些,收好不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那就只能看违法者的运气了。

中信卫星提醒您:法规千万条,合规第一条,上星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