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通信专题

轨道位置与干扰协调-国际电联与无线电规则 发布时间:2019/7/29 13:53:21

国际电联(ITU)的组织结构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于1865年成立,现为一个联合国下属的、由主权国为成员国的组织。

国际电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权代表大会(Plenipotentiary Conference),下属常设的国际电联理事会(ITU Council)和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其下分为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 Sector,简称ITU-R)、电信标准化(Telecommunication Stadardization Sector,简称ITU-T)、以及发展(Development Sector,简称ITU-D)等三个工作部门。

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

卫星通信的轨位和频谱资源的协调和管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无线电通信部门的大事由数年一度的世界无线通信会议(World Radiocommunication Conference,简称WRC)决定。ITU-R的常设机构为无线电规则委员会(Radia Regulations Board,简称RRB)、无线电通信局(Radiocommunication Burear,简称 BR)、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diocommunication Advisory Group,简称RAG)、以及无线电通信全会(Radiocommunication Assembly,简称RA)。其下还有ITU-R研究组(ITU-R Study Groups)及其它的专责小组。相关机构的职能之一为修改和指定无线电规则(The Radio Regulations)、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以及ITU-R建议(ITU-R Recommendations)。

无线电规则

无线电规则阐述了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基本原则。无线电规则对整个无线电频谱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分配使用作了详细规定,并且制订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申请和使用程序,要求使用者不对他人产生有害干扰,并且确保使用者不受他人的有害干扰。在通信卫星轨位和频谱资源的协调方面,无线电规则也对潜在干扰的估算方法和标准、网络间相对优先权的判定、与相关国家的协议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中国和亚洲卫星公司在国际电联中的角色与地位

中国是国际电联的成员国,有投票权,得以保护国家的利益,并且领导亚洲卫星公司等操作者(Operator)参与国际电联的活动。

亚洲卫星公司是ITU-R的部门成员,无投票权,可以独立参与ITU-R的活动。